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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包头市婴幼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试行)办法的通

——来源 包头都市妇产医院

    为了保障我市婴幼儿的身体健康,根据《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包府发【2007】89号)的文件精神,经包头市医保局批准确定包头都市妇产医院为婴幼儿(0—3岁)参保的定点医院。

    从2010年1月1日起,将婴幼儿(0—3岁)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凡参加保险的婴幼儿看病均可报销。
 
    1、参保范围:凡是在包头都市妇产医院出生的新生儿,或具有我市户籍的未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0—3岁婴幼儿。
 
    2、参保登记:登记时需提供父母姓名,户口薄或身份证(有户口的婴幼儿不提供)及新生儿、婴幼儿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包头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婴幼儿的基本信息审核确认后,核发《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婴幼儿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卡》和IC卡。
 
    3、缴费标准:新生儿参保时一次性缴纳三年的医疗保险费,婴幼儿可按年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缴纳50元。
 
    4、保险待遇:在包头都市妇产医院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后可直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后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未参保的婴幼儿可在包头都市妇产医院医保办公室办理参保手续,等待期为三个月。
 
    5、报销比例:婴幼儿发生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其门诊费用超过100元以上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高支付限额为每年2000元。婴幼儿住院治疗时,统筹基金起付线标准为100元,支付高限额为11万元。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标准见下表:

住宿费用(元)
100-5000
 
5001-10000
10001-30000
30001-60000
60001-110000
报销比例(%)
65
 
75
85
80
85
(市内医保指定医院)
60
70
80
80
85

6、就医管理:婴幼儿患病需住院治疗的,持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婴幼儿基本信息卡及父母身份证,可到医保指定的各大医院就医:因病情需要转外院或外地治疗的,必须由各指定医院出具转院介绍信,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方可支付保险基金。
 
目前,包头都市妇产医院是婴幼儿(0—3岁)参保的定点医疗机构,望广大孕妇及患儿家长相互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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